案例|奥丽斯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漫多姿樱花水”检出倍他米松

叶竹洪2022-03-091412

据上海药监局网站公布《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05201号》,2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奥丽斯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做出处罚:

2021年8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件(药品稽查交办单,编号:2021126),附有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S2021HP0208),检测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漫多姿樱花水”(批号:BKAI0422-25,规格:100ml/瓶)产品被检出倍他米松。2021年8月18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位于闵行区紫旭路505号A幢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未查见涉案的“漫多姿樱花水”产品及生产涉案产品的化妆品原料,执法人员将检测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受上海明香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香公司”)委托生产“漫多姿樱花水”产品,该产品系当事人向上海道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菩兰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甘油等化妆品原料做成半成品后再行灌装成成品进行销售(产品包材由明香公司采购),原料采购费用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与上海道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菩兰实业有限公司结算,并开具相关发票。 另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11日生产“漫多姿樱花水”(批号:BKAI0422-25,规格:100ml/瓶)产品半成品,并于2019年4月22日灌装成“漫多姿樱花水”成品,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共计371瓶,留样数4瓶,成品检验数2瓶,实际出库365瓶。该产品半成品单价为16元/kg,共计生产40kg,费用为640元;灌装费单价为0.45元/瓶,共计灌装365瓶(以实际出库数量结算),代加工费为164.25元。上述半成品及代加工费用明香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与当事人结算完毕,当事人未开具相关发票。截至案发,用于生产涉案产品的化妆品原料已使用完毕。 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40+164.25=804.25元。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罚款(3217元),没收违法所得(80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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