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东嘉梦化妆品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广东嘉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BT9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牌坊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郑宏材
2021年12月24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我局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牌坊大街70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10月13日开通了“广东嘉梦”的微信公众号(GDjiameng666),并通过该微信公众号以文字与图片的方式对其销售的相关产品发布宣传内容,具体情形如下:
1、当事人于2019年4月13日在微信公众号“广东嘉梦”(GDjiameng666)的“雪思黎品牌介绍”板块,发布“雪思黎全线产品的原材料都是欧洲各国进口的......雪思黎的产品配方来自英国皇家御用皮肤管理博士尼曼达博士的实验室 尼曼达博士是英国注明皮肤专家和护肤品配方博士”等文字描述。经查证,“雪思黎”是当事人自有品牌,商标注册证20387632号,该品牌并非“全线产品的原材料都是欧洲进口”,配方也并非是“产品配方来自英国皇家御用皮肤管理博士尼曼达博士的实验室 尼曼达博士是英国著名皮肤专家和护肤品配方博士”,是当事人自行编造,无证据证实上述文字内容的真实性。
2、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通过“广东嘉梦”的微信公众号(GDjiameng666)发文《藏不住了!原来十一大家都在偷偷做这件事!》,宣传其产品“二裂酵母活颜固态霜”时含有:主打成分二裂酵母原料售价高达每公斤20万元!!它可以还原皮肤自己的修复能力,增加皮肤对外界的抵抗力,称“无论你再怎么作妖,皮肤都能稳稳当当的,爆痘、过敏、起皮通通离的远远的”等文字描述。经查证该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0130378号:当事人无证据证实上述文字内容的真实性。
3、当事人于2019年8月3日,通过“广东嘉梦”的微信公众号(GDjiameng666)发文《七夕将至,不得“无礼”》,宣传其产品“漾妆炭能量控油保湿爽肤水”时含有“消炎、抑菌”、“镇静肌肤的同时快速平复痘痘的红肿症状,还可以保证痘痘不再恶化”、“为肌肤排除毒素促进肌肤循环”等文字描述。经查证,该款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19178360号。当事人无证据证实上述文字内容的真实性。
当事人发布上述文字内容后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其销售相关化妆品共计9550瓶,销售金额共计36179元。
当事人发布上述文字内容,对其销售化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宣传并欺骗、误导消费者。由于当事人自行在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我局认定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对被委托人之《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网页截图、后台流量查询截图;
证据三: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与涉案商品有关的证据材料,且案发后及时删除相关违法广告内容。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08日
来源:3月8日广州市场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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