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司在电商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广告中宣称普通化妆品产品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被罚

叶竹洪2022-03-152268

浙江平湖发布2021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化妆品相关案例一例:

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4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中发现某公司的普通化妆品产品广告中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推出一款面膜产品,该款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号为:浙G妆网备字********,在1688(阿里巴巴)平台销售页和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宣传视频及宣传页面中宣称该款面膜产品具有“美白淡斑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该款面膜产品具备广告中所称的美白祛斑功能的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也就是说具有“美白淡斑”功效的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必须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认准“国妆特字G+4位年号+4位编号”的注册证号。若不慎购买到“名不符实”的化妆品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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