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州肌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官网、宣传片、现场宣传海报等多渠道虚假宣传被罚20万

叶竹洪2022-03-1613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字[2022]87号

当事人:广州肌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CG4A3E

法定代表人:唐仕江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琶洲大道东8号1713室(仅限办公)

成立日期:2018年9月21日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2021年3月4日,本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线索,该线索的主要内容为:广州肌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琶洲大道东8号1713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3月5日决定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在公司官网(https://www.hindskin.com)、微信公众号(hindskin)、2020宣传片、现场宣传海报及宣传手册和易拉宝等多处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具体如下:1.当事人在公司官网(https://www.hindskin.com)、微信公众号(hindskin)、2020宣传片等处宣传“肌后是中国境内唯一一个与全球顶级原料商奇华顿达成战略合作关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广州设有3.8万平米的专业美妆科技生产基地,拥有4个独立实验室,打造无菌洁净生产车间,荣获美国GMPC和欧盟ISO22716双国际标准十万级无菌洁净生产车间认证”等内容。但肌后产品为委托生产,当事人宣传的上述内容是被委托方拥有的资质和企业规模,且被委托方租赁的厂房及周边面积实际为2.1万多平方米。2.当事人在公司官网(https://www.hindskin.com)、微信公众号(hindskin)、2020宣传片、现场宣传海报及易拉宝等处宣传“肌后与华夏航空于广州肌后总部举办‘包机霸屏广告计划’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双方建立全面、深入、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肌后华夏航空包机,全国机场LED霸屏投放”等内容。但当事人与华夏航空不存在所谓“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也未存在“包机霸屏广告计划”及举行合作签约仪式。3.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hindskin)、2020宣传片等处宣传“肌后与太平洋保险达成战略合作”、“携手世界500强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战略合作伙伴”等内容。但当事人与太平洋保险不存在任何战略合作关系,双方也从未签署任何战略合作协议。4.当事人在公司官网(https://www.hindskin.com)亮白系列及现场产品手册亮肤系列中宣传“赋颜光采日夜精华霜”、“赋颜光采丝滑乳”、“赋颜光采精粹水”等产品具有“美白”功效,特色单品系列中“美肌清透防护乳”产品具有“防晒”功效等内容。但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未发现“肌后HIND SKIN”相关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记录,肌后品牌系列产品实际为国产普通化妆品,但上述产品宣称具有“美白”或“防晒”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效。5.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hindskin)、现场宣传海报和易拉宝等处宣传“2020年8月底肌后全国门店突破400家”等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全国门店(共享店铺)的实际数量,宣称的店铺数量无相关数据支持。

上述广告内容是当事人委托个人设计、制作、发布的,双方未签订相关广告费用的合同或协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广告费用的支付凭证,因客观原因相关广告费用无法查清,故广告费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现场照片,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现场宣传海报、易拉宝和产品手册相关截图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肌后产品被委托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战略合作协议》和《认证证书》等资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结果、贵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对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协查的回复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1)粤广南粤第5527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网站建设运营维护承包合同》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维护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共享店铺的说明》、《广州肌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广告宣传整改有关情况的报告》,证明当事人事后对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事后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属实。

2022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听字〔202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要求举行听证,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当事人以书面报告形式放弃听证并表示接受本局拟作出的处罚。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公司官网(https://www.hindskin.com)、微信公众号(hindskin)、2020宣传片、现场宣传海报及易拉宝和产品手册等多处发布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执法三大队(联系人:艾文秀、任卫锋;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378号自编13;联系电话:020-89635329)开具《海珠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及办理没收手续,并在罚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海珠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10日

广州市场局3月10日发布。

免责声明:

1、本博客收录的法规信息均来自相关政府网站,部分法规需结合相关法规学习和使用,法规的效力需要自行判断。

2、标准来自于行业网站或同仁分享,仅供学习交流使用,正式场合请购买正版,若内容与纸质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以纸质文件为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3、抽检数据、监督检查和相关监管数据均来自监管部门网站,数据可靠。

4、博客文章来源均有注明,转载文章版权归属原作者,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5、博客只发布与叶竹洪个人工作相关的内容,信息不一定全面,敬请谅解。

6、如本博客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邮箱:22521453@qq.com。  

7、欢迎加入叶竹洪博客交流群:468507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