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州市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迪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268号
当事人:广州市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9927094G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启杰
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工业园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迪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水,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3月4日,当事人与一名杜姓的客户洽谈业务,经过洽谈,使用当事人的“BIFENLAN”注册商标及“2019221177”备案编号,为其生产1000瓶“真我香水(粉金)”,规格为30ml,包装瓶和包装盒由客户提供。2021年3月5日,当事人开始生产,3月15日,灌装包装完毕,共生产988瓶。3月17日,当事人向杜姓的客户销售976瓶,单价3.2元一瓶,尚未销售的免费送人8瓶,留样4瓶(自行销毁)。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3161.6元。
“迪奥”商标注册人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于2011年08月07日在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号是750582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08月06日。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香水包装瓶在外形上与“迪奥”注册商标相似,瓶盖颜色与纹理与“迪奥”注册商标也相同,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了商标近似。
根据现场笔录、物品、照片、询问笔录等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与“”商标近似的香水为侵犯“迪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送货单》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为了牟取利润,生产并销售侵犯“迪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具体过程。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10日
广州市场局3月10日发布。
免责声明:
1、本博客收录的法规信息均来自相关政府网站,部分法规需结合相关法规学习和使用,法规的效力需要自行判断。
2、标准来自于行业网站或同仁分享,仅供学习交流使用,正式场合请购买正版,若内容与纸质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以纸质文件为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3、抽检数据、监督检查和相关监管数据均来自监管部门网站,数据可靠。
4、博客文章来源均有注明,转载文章版权归属原作者,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5、博客只发布与叶竹洪个人工作相关的内容,信息不一定全面,敬请谅解。
6、如本博客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邮箱:22521453@qq.com。
7、欢迎加入叶竹洪博客交流群:468507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