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美杜克(广州)护肤研究中心(普通合伙)违规商业宣传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293号
当事人:中美杜克(广州)护肤研究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BDYL11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自编9号D栋802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秦**
202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中美杜克(广州)护肤研究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所销售的产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编撰包含有“分解皮肤基底层激素炎症”、“修复皮脂膜”、“修复受损组织和细胞”、“提高免疫力,代谢功能”、“巩固修复角质层”等内容的话术指南文档,提供给员工使用,并组织员工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及微信号向消费者进行一对一推销时复制或重组上述内容并发送给消费者,以达到宣传并销售其所经营的化妆品的目的。当事人以上述方式销售包括“臻颜密码寡肽表皮修护原液”、“天使修复霜”、“舒缓修护精华液”、“臻颜密码舒颜美容液”、“皙纯雪初美容液”、“舒缓保湿特护霜”、“皙纯雪初凝润霜”、“舒缓保湿修护喷雾”、“微生态祛痘修护凝胶”、“微生态祛痘修护乳”、“微生态祛痘修护喷雾”、“多肽医用修复冷敷贴”、“蛋白肽水光面膜”、“舒缓保湿洁面乳”等化妆品,上述产品均属于普通化妆品。
当事人组织多名员工通过微信向大量的消费者一对一发送针对其销售化妆品的相关宣传内容的行为,并非偶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而是有组织且针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商业宣传行为,应当认定为商业宣传行为。当事人所销售的化妆品不具有上述“分解皮肤基底层激素炎症”、“修复皮脂膜”、“修复受损组织和细胞”、“提高免疫力,代谢功能”、“巩固修复角质层”等内容所宣称的功效。当事人在无任何科学依据或引证资料的前提下,向消费者宣传其销售的化妆品具有上述功效,显然会让消费者产生所购买的化妆品具有上述功能的误解。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其所销售的化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至2021年11月3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通过上述商业宣传获得的违法经营额为850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销售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对其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涉诉企业的经营资质。
3.中美杜克(广州)护肤研究中心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1月30日首单销售业绩汇总,证明虚假宣传行为涉及的销售额。
4、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化妆品具有合法来源。
我局于2022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产品来源及销售情况等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上述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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