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州美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产品标识广州洁颜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信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025号
当事人:广州美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ATTND5D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清湖村盛源工业园内A栋四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 :谢友民
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清湖村盛源工业园内A栋四楼厂房的广州美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对现场1496盒产品实施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1月17日生产“虾青素凝时多肽精华液”化妆品,擅自在上述产品包材上标识:广州洁颜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和许可证号。当事人生产“虾青素凝时多肽精华液” 1496盒,每盒人工费加料体1.5元,包材费2元/盒。上述批次产品尚未销售出厂均被我局依法扣押,货值总计523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产品生产指令单、委托加工合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2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虾青素凝时多肽精华液” 1496盒;
二、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16日
免责声明:
1、本博客收录的法规信息均来自相关政府网站,部分法规需结合相关法规学习和使用,法规的效力需要自行判断。
2、标准来自于行业网站或同仁分享,仅供学习交流使用,正式场合请购买正版,若内容与纸质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以纸质文件为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3、抽检数据、监督检查和相关监管数据均来自监管部门网站,数据可靠。
4、博客文章来源均有注明,转载文章版权归属原作者,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5、博客只发布与叶竹洪个人工作相关的内容,信息不一定全面,敬请谅解。
6、如本博客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邮箱:22521453@qq.com。
7、欢迎加入叶竹洪博客交流群:468507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