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州葆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微生物不合格被罚

叶竹洪2022-04-011239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330号

当事人:广州葆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7MB5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208号商业主楼西区二层B-272;

法定代表人:周迪文

我局接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1〕1061号)。该函件的主要内容为:“花颜润玻尿酸补水面膜”(批号:KB20102002、标示委托生产方:广州葆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苏州世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检测,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要求。

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将《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1)SPTRH-CJ0027)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为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卡曼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该批号的产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上述该批号产品,故执法人员现场未实施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委托广州市卡曼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花颜润玻尿酸补水面膜”(批号:KB20102002),当事人共从广州市卡曼儿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392盒该批次“花颜润玻尿酸补水面膜”,购进单价为3.6元/盒。当事人共销售390盒该批次“花颜润玻尿酸补水面膜”,单价为5元/盒,销售总价为1950元。因销售时间过久,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19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9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4、销售单据(订货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有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产品货值。

5.《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SPTRH-CJ0012)),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 年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

二、罚款人民币78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29日

免责声明:

1、本博客收录的法规信息均来自相关政府网站,部分法规需结合相关法规学习和使用,法规的效力需要自行判断。

2、标准来自于行业网站或同仁分享,仅供学习交流使用,正式场合请购买正版,若内容与纸质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以纸质文件为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3、抽检数据、监督检查和相关监管数据均来自监管部门网站,数据可靠。

4、博客文章来源均有注明,转载文章版权归属原作者,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5、博客只发布与叶竹洪个人工作相关的内容,信息不一定全面,敬请谅解。

6、如本博客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邮箱:22521453@qq.com。  

7、欢迎加入叶竹洪博客交流群:468507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