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化妆品违法广告案例
一、温州洪老师教室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化妆品微信广告案【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2019】
当事人于2019年年初在其设立的微信公众号“洪老师教室”主页面发布含有“最专业”“最适合”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谎称其化妆品为中国台湾地区的工厂生产,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于2019年1月19日删除上述违法广告用语,并于2月21日在微信公众号主页上发布更正声明,向公众致歉。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万元。
二、杭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化妆品广告违法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
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女王名品show”商城对外展示和发布蛇毒眼霜(非特殊化妆品)、 刮痧美容仪(普通日常用品)等产品信息,其中含有“消浮肿、祛脂肪粒,一瓶蛇毒眼霜=150次眼部SPA”“激活血经络,疏通经络”“改善人体代谢、提拉肌肉走向”等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三、杭州奥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化妆品广告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
当事人通过其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图文广告,虚构其公司依托于某著名大学研发中心,现有兼职教授、副教授、博士等多人,引进世界最新科技,在国内率先使用相关技术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7月,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42万元。
四、上海尊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
当事人在自有网站宣传其天然修护系列产品“……修复扩张微细血管,舒缓、收敛、调节皮肤新陈代谢,增进免疫系统功能”;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光速脱毛疗程使用的高科技脱毛仪含两项专利……”,经查实相关仪器或技术实际并未取得专利认证。上述广告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合计处罚款25万元。
五、苏州开禧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18】
当事人在开设的天猫店铺宣传其销售的面膜“渗透力高达70倍”、“渗透力比普通的提高70倍”,并使用了“祛皱、祛痘”等用语。经查,涉案面膜系普通化妆品,且对于“渗透力70倍”,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月,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六、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违法广告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2018】
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化妆品广告使用“3天止脱发,21天长新发,3个月植发造林”“10个用10个长,没有1个不长的”等宣传用语,并在广告中宣传产品含有“赤参、灵芝、当归、何首乌、侧柏叶、茯苓和黑芝麻”等7种成分,对商品进行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宣传。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8.1万元罚款。
七、重庆予然茹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重庆市工商局2018】
当事人通过京东商城“予然茹植个护专营店”销售的“CYUN眉毛滋养液”产品,其宣称“可多处使用的滋养液除增眉毛外,亦可增加其他毛发”。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CYUN眉毛滋养液”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亦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增长毛发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18年5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八、合肥闺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案【安徽省工商局2018】
当事人通过天猫店铺发布含有“美白去黑色素”、“去淡化黑色素”等内容的化妆品广告。实际该化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4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九、上海纽顿美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
当事人为了增加商品销量,在其网店上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了“医学级玻尿酸含量5%的爽肤水,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BICELLE 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修护敏感肌肤屏障必备……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十、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宣传单等方式发布多则广告,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化妆品进行广告宣传,其中非药品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等,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5.87万元。
十一、广西加速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08】
当事人通过网店发布含有“适用于:盆腔炎、子宫内膜炎、子宫肌瘤”“驱寒祛湿;清热解毒;通经活络;调理气血;促排卵助孕多囊备孕女性调理宫寒”“一瓶顶药包10包”等内容的化妆品广告。广告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使推销的化妆品类产品与药品相混淆,且相关数据未表明出处,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19年3月,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十二、查处“澜迪”化妆品印刷品虚假广告案【山西省市场监管局201911】
2019年8月,当事人利用发布“澜迪”化妆品广告,广告中含有“广州茹雪企业,澜迪品牌自营工厂、澜迪品牌高端产品研发,专利配方”等内容,调查发现,并非自营工厂,不能提供与“专利配方”相印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19年10月,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5万元。
十三、重庆骄阳兰多科贸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重庆市市场监管局201911】
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尚孕兰多旗舰店发布广告,宣称“尚孕兰多孕妇面膜贴天然蚕丝保湿补水焕肤”、“尚孕兰多孕妇专用身体乳使用了乳木果成分”。经查明,该产品并未含蚕丝、木果成分,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1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整。
十四、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重庆市市场监管局201911】
当事人在重庆某百货有限公司“欧莱雅”专柜发布印刷品广告,其内容含有:“法国碧欧泉8天、肌肤犹如新生愈颜、弹润、透亮源自活源精粹的愈颜力、奇迹水肌底精华露、无论年龄,无论肌肤状态、8天肌肤犹如新生、明星达人挚爱之选、众人见证8天奇迹、肌肤问题一并解决 68800人已经见证奇迹水带来的肌肤新生......”等用语。经查明,当事人属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6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十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201912】
2016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厦门恒通花园的被举报点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大量无中文标识的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涉及纪梵希、海蓝之谜、科颜氏等六个品牌共计10款化妆品,涉案货值高达300余万元。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上述化妆品,并主张那些化妆品均为国外进口。
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提供的海关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均为虚假材料。经商标权利人辨认,涉案的化妆品大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本案达到案件移送标准,市局于2017年1月16日将案件移送给厦门市公安局。根据厦门、南京两地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从泉州、广州、深圳、上海、镇江等多地购进原料、包装、标签等材料,雇佣人员生产假冒的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同时还大量购进假冒化妆品,通过淘宝网店将产品售往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该案的成功查办,有效净化了高档化妆品市场,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十六、无锡千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1912】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宣称销售的豌豆蛋白质粉固体饮料、复合酵素等普通食品以及有关化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19年6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十七、“50降糖法”、“发元堂清水黑发”等广告违法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201912】
当事人利用电视广播发布“50降糖法” 、“发元堂清水黑发”、等广告,使用了“独有专利技术”“准赚钱、门槛低、无风险,免费广告宣传,半年回本儿,还能给咱还房贷呢”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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