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叶竹洪2022-06-251725
国家药监局6月24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2年6月24日—7月14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hzpjgc@nmpa.gov.c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叶竹洪2022-06-201378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

中检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叶竹洪2022-06-071364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 第88号)等法规规定,现就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料补录事宜通过原注册备案...

中检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办理的通知

叶竹洪2022-06-021496
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确保特殊化妆品和新原料注册申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局2020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疫情期间进口化妆品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形式的通告》(2020年第38号),并参照2022年4月27日国家局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 第41号)

叶竹洪2022-05-051513
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六稳”“六保”工作,保障我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参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 第11号)

叶竹洪2022-05-051383
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六保六稳”工作,保障我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助力化妆品行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4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辽药监告〔2022〕24号)

叶竹洪2022-05-011487
为支持我省化妆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有关要求,现将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根据《国家...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2〕9号)

叶竹洪2022-04-281854
为全力支持本市化妆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依法规范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备案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

叶竹洪2022-04-272206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相关事宜的请示》(沪药监妆〔2022〕107号)收悉。经研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规要求,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 同意你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化妆品注册备...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4号)

叶竹洪2022-04-272164
吉林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省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过渡期的请示》(吉药监文〔2022〕1号)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条件过渡期试点的请示》(渝药监文〔202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化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