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美容店发现顾客存放在美容店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如何定性处理?

叶竹洪2022-03-162387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5日,某区开展化妆品专项检查行动,执法人员发现辖区一美容店有一套已经开封使用过的过期化妆品。经查实,美容店的经营模式为消费者购买化妆品,美容店提供免费护理服务,辅助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购买的化妆品。消费者购买的化妆品均是直接存放在美容店经营场所内,以便随时来做护理。该套化妆品是顾客存放在店里的,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再使用。

【争议焦点】

在案件定性处理上,执法人员有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美容店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同意第一种观点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但考虑到超过使用期限后美容店未再使用上述化妆品,认为在处罚上应当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美容店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违法。因为上述化妆品已由消费者支付费用取得所用权,美容店仅是代为保管。即使是美容店在辅助消费者护理时使用了上述过期化妆品,也不宜再认定为经营或者使用行为,而仅成立民事侵权行为。

【定性分析】

一、从定性上来看,美容店的上述行为应视为经营行为的持续。从美容店的经营模式来看,消费者之所以选择美容店的产品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享受美容店提供的免费护理服务。换言之,美容店辅助消费者使用其售出化妆品的行为应视为经营活动的持续,直至该套化妆品使用完毕,经营过程才算终结,这是一个延续的过程。通过比对美容店上述化妆品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也可以得出美容店其实是将护理费用纳入了销售费用,故护理行为应认定为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上述化妆品实际由美容店支配,故其应当承担定期检查并及时清理的义务,不应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正在使用的化妆品混放在一起。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第三种观点不成立。

二、从处罚适用上来看,因为美容店提供了消费者每次来做护理的记录,通过与消费者核实能够证明记录的真实性。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再使用,应当认定美容店构成“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较为合理,不宜认定为“使用过期化妆品”,故应当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来源:江苏省淮安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淮安市场局3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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