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搭售形式“最小销售单元”如何区分进行标签标注?

叶竹洪2022-05-292384

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比较复杂的概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最小销售单元”的定义是:“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将产品内容物随产品包装容器、包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等一起交付消费者时的最小包装的产品形式。”

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为了特定的营销目的,可能将各种产品混合搭售,搭售的形式不同,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常见的搭售形式有用一个纸盒将几个产品包在一起进行销售,也有用一个网状袋子将几个产品裹到一起等。判定这些搭售形式的最小销售单元时,可以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角度考虑。

如果搭售产品的包装盒(袋)是不透明的,且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消费者不能够随意打开搭售产品的包装盒(袋)以看到内部产品的标签信息,则这种销售形式的最小销售单元就是搭售产品的整体,搭售产品的包装盒(袋)上应当有标签

如果搭售产品的包装盒(袋)是透明的,消费者可以透过包装看到里面的产品信息,或者包装盒(袋)可以简易快速的拆装而不易损坏,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可以任意打开而不影响产品销售,那么这搭售产品整体的包装盒(袋)上可以没有标签,仅在各个产品上标注信息即可

原因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就可以看到产品的基本信息,知情权并没有受到实质损害。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这一规定与上述原则的道理是一致的。

来源于:中国食品药品网《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重点要求解读,作者山水,5月1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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